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培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五人共同民事赔偿38649.4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于2011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培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