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杜培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23刑更733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8-18公开日期:2017-01-04
当事人:杜培江
案由:故意杀人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刑更733号罪犯杜培江,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培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五人共同民事赔偿38649.4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于2011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兴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培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在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