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2日作出(2003)哈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甲辉犯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甲辉及检察机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抗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2003)高黑刑二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6年8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2009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2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4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杨甲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杨甲辉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甲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甲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