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欧阳玲美与李梧友、叶冉冉执行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403执651号之三
所属地区:珠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03公开日期:2016-09-30
当事人:欧阳玲美,李梧友,叶冉冉
案由:nan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欧阳玲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444,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李梧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003,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执行人叶冉冉,女,汉族,身份证号码×××0041,住江西省赣州市。

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6)粤0403执651号冻结了叶冉冉在中国建设银行21×××55账户上存款。

因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叶冉冉在中国建设银行21×××55账户上存款的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