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龚鹏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昂,男,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陈时记,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时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