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国平与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执行裁定书
法院: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223执257号
所属地区:攸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04公开日期:2016-11-16
当事人:罗国平,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nan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罗国平,男,汉族,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俊武,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罗国平与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攸劳仲案字(2014)3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暂无履行能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