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翟国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6刑更2569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8-24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翟国华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569号罪犯翟国华,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翟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国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二次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翟国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