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602民初4835号
所属地区:南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31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季某,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4835号原告:季某。

被告:张某。

原告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季某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