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霞云申请执行济南喜马服装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2180.06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32180.06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