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梁炳杰,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梁妃平,男,汉族,1970年08月20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
被执行人梁卓文,男,汉族,1973年09月21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硇洲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梁妃平、梁卓文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妃平、梁卓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妃平、梁卓文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标的2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回财产。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妃平、梁卓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91执字第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梁妃平、梁卓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龙宝春审判员 吴红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