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浚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621民初937号
所属地区:浚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17公开日期:2016-09-01
当事人:常某某,刘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937号原告常某某,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