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邓阳南,经理。
被执行人廖国荣,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城郊××村村民。
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古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另经向金融、工商、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惠彬所依据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