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书昌、马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425民初248号
所属地区:郏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11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书昌,马姣,柴元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48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郏县城关镇东坡大道东段路南,机构代码17211178-6。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昌,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马姣,女,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柴元君,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书昌、马姣、柴元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