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昌,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马姣,女,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郏县。
被告柴元君,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书昌、马姣、柴元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