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国君与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424执1553号
所属地区:海盐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28公开日期:2017-01-09
当事人:王国君,潘海平
案由:nan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潘海平,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本院在执行王国君与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海平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7729.2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137729.29元。

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因此,权利人王国君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