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海平,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本院在执行王国君与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海平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7729.2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137729.29元。
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因此,权利人王国君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