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琴。
委托代理人宋海巍,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民,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陆永健、张琴与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陆永健、张琴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