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永健、张琴与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602民初2636号
所属地区:南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12公开日期:2016-10-28
当事人:陆永健,张琴,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2636号原告陆永健。

原告张琴。

委托代理人宋海巍,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民,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陆永健、张琴与南通中南世纪花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陆永健、张琴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