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学刚。
被执行人陈茂翠。
被执行人黄碧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罗忠林申请执行黄学刚、陈茂翠、黄碧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83元。
另外,被执行人黄学刚、陈茂翠、黄碧凤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碧凤在中国民生银行吴江支行账户的存款后,因该账户内目前只有存款826.46元,申请执行人罗忠林因此请求本院暂不扣划该款,继续冻结该账户。
除此外,经本院查询,目前被执行人黄学刚、陈茂翠、黄碧凤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商品房、无车辆登记、无工商股权登记,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学刚、陈茂翠、黄碧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忠林因此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学刚、陈茂翠、黄碧凤目前暂不具备全部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罗忠林因此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