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张万富、张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521民初538号
所属地区:罗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01公开日期:2017-01-02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张万富,张万强,张万贵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5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该行职工。

被告张万富,男,1972年12月出生。

被告张万强,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张万贵,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张万富、张万强、张万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在其诉状中写明的三被告住址向三被告送达有关应诉手续,由于借款人被告张万富、担保人张万强迁移新址不明,担保人被告张万贵全家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迁移新址不明,导致本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虽有明确的被告,但借款人被告借款人被告张万富、担保人张万强迁移新址不明,担保人被告张万贵全家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迁移新址不明。

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