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小康。
被执行人应斯诗,女,1981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