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庆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国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国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