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16民初82337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01公开日期:2017-08-21
当事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国伟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337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庆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常国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国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