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洪福来,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6)泉仲字1490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洪福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福来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建全人民币1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仲裁费人民币3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79700元,但被执行人洪福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6年7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洪福来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洪福来有部分银行存款;有址在思明区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0XXX号)、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0XXX号)、店面(厦地房证第00340XXX号)、思明区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0645XXX号)、车位(厦国土房证第00645XXX号)、思明区(厦地房证第00340XXX号)、海沧区(厦地房证第00519XXX号)、(厦地房证第00519XXX号)房产,上述财产分别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有牌号为闽DC7X**、闽D00X**奥迪牌小型汽车各一部;2、于2015年8月12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2056号]查封被执行人洪福来名下的牌号为闽DC7X**、闽D00X**奥迪牌小型汽车;于2015年8月2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洪福来名下的店面、车位等房产;3、于2016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洪福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