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燕龙。
申请执行人马心怡与被执行人马燕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