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河南省嵩县。
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武,该公司工作人员。
特别授权。
被告:张治慧,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吴密峰,女,汉族,1983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安站伟,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姜社宗,男,汉族,1971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姜社伟,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李进,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慧、吴密峰、安站伟、姜社宗、姜社伟、李进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治慧、吴密峰、安站伟、姜社宗、姜社伟、李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