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治慧、吴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嵩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325民初1029号
所属地区:嵩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25公开日期:2017-03-30
当事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治慧,吴密峰,安站伟,姜社宗,姜社伟,李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029号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嵩县。

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武,该公司工作人员。

特别授权。

被告:张治慧,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吴密峰,女,汉族,1983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安站伟,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姜社宗,男,汉族,1971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姜社伟,男,汉族,1973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李进,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慧、吴密峰、安站伟、姜社宗、姜社伟、李进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治慧、吴密峰、安站伟、姜社宗、姜社伟、李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