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韦韩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柳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夏君,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振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