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振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桂0205民初2446号
所属地区:柳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01公开日期:2016-09-30
当事人: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振南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2446号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韩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柳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夏君,该公司职工。

被告陈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振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泓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