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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武东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红,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