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潢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526民初101号
所属地区:潢川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04公开日期:2016-09-02
当事人: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01号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耀芳,女,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武东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红,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