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金贤。
被执行人袁益新。
申请执行人俞伟芳与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民初字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归还俞伟芳赔偿款196848.9元。
诉讼费3140元,两项合计199988.9元。
由俞伟芳负担诉讼费110元,由陆金贤、袁益新负担199878.9元。
因陆金贤、袁益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名下无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名下无车辆登记。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另,在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布。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99878.9元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900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俞伟芳通报后,俞伟芳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请求执行调解,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俞伟芳同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执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陆金贤、袁益新承诺将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双方具体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为:一、确认陆金贤、袁益新结欠俞伟芳欠款199878.9元,申请人要求法院对这个款项两被告各承担一半,每人承担99939.45元。
两被告也同意对上述还款额各一半承担。
二、袁益新于2017年1月25日向俞伟芳支付25000元,2018年1月25日支付25000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25000元,剩余部分24939.45元于2020年1月25日一次性支付清。
陆金贤承认欠俞伟芳99939.45元,二、陆金贤于2016年7月30前向俞伟芳支付2万元,剩余部分79939.45元于2017年1月25日一次性支付清。
若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俞伟芳有权按标的全额申请执行。
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各承担一半,每人承担1450元,已执行到位。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99878.9元,已执行到20000元,执行费2900元,已执行到位。
本案中被执行人陆金贤、袁益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伟芳不能有效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