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赖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902刑初255号
所属地区:茂名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04公开日期:2016-09-30
当事人:赖某
案由:故意伤害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95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进行合并审理。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赖某收到前女友董怡的求救信息后,纠集“阿其”等多名男子(均另案)去到茂名市茂南区文光一街南一巷的红吧门前,赖某与被害人叶某、李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双方打斗。

赖某持刀砍伤叶某、李某的头部、颈部等多处部位。

经法医鉴定,叶某头部刀砍伤并颅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头部、颈部刀砍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罪名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赖某收到前女友董怡的求救信息后,纠集“阿其”等多名男子(均另案)去到茂名市茂南区文光一街南一巷的红吧门前,赖某与被害人叶某、李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双方打斗。

赖某持刀砍伤叶某、李某的头部、颈部等多处部位。

经法医鉴定,叶某头部刀砍伤并颅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头部、颈部刀砍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叶某、李某于2016年8月3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5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2000元。

被害人叶某、李某对被告人赖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立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为据;被告人赖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