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康飞鸣、曾超粮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1302执606号
所属地区:娄底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18公开日期:2016-11-1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康飞鸣,曾超粮,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
案由:nan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

住所地:娄底市。

负责人:曹斌。

被执行人康飞鸣。

被执行人曾超粮。

被执行人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林。

被执行人黄小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徐玉燕,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被执行人康飞鸣、曾超粮、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康飞鸣名下的位于娄星区新星北路公园东北角XXXX幢的所有权证号为00003013房产和被执行人康飞鸣、曾超粮名下的位于娄星区长青中街人防(商业)XXX幢的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房产,但该两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被执行人曾超粮的银行账户因他案被查封,除此之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

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