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7刑终880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8-15公开日期:2016-10-12
当事人:许某
案由:盗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880号原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于重庆市奉节县,务工。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

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浙0702刑初83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劳动路585号被害人鲍某经营的惠兰文具店,趁鲍某走进店内的里隔间不注意之机,将放在店内外间收银台抽屉内的1只钱包盗走,并逃离现场。

鲍某发觉后立即追出店外,但被许某逃脱。

事后,许诊兵从所盗钱包内拿出1600元人民币后将钱包丢弃。

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许某处扣押到红色衣服1件、现金人民币750元,现人民币75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鲍某。

因被盗钱包品牌、款式不详,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鉴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许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许某有盗窃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许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鲍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0元。

原审被告人许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某盗窃的事实有被害人鲍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冯某、孙某的证言、监控录像说明、住宿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