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斌,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海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成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邹丽,公司经理。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尤海瑞、骆成喜、广汉市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平财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