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冬梅。
再审申请人程广萍因与被申请人谢冬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7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广萍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采纳申请人提交的兰州军区总医院的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错误,现提交新的证据62392626CT片一张、诊断报告单一份、CT片号为66650报告单一份及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一份,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书,证明被申请人不构成伤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调阅一、二审卷宗核查,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提交的62392626CT诊断报告单、CT片号为66650的报告单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作为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并经质证后未予认证,故该两项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及“理由成立”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司法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规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本案中,经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临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料并未包含兰州军区总医院的CT影像及诊断报告单,该中心依据送检材料作出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机构的情况说明亦能反映前述事实且未否定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故一、二审法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