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与王天柱、王天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06民终2306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大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8-26公开日期:2016-09-12
当事人: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王天柱,王天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柱,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德,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因与被上诉人王天柱、王天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242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8月18产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对龙凤区厂西摊区市场有监督权和管理权,有权确定市场经营者。

一审中,上诉人出示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的文件,该政策性文件中规定,在本区域内摊区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监督权和管理权归上诉人行使。

本案中,龙凤区厂西摊区市场是为了方便附近居民的生活,利用国有土地设立的摊区市场,不是独立的经营企业。

为了使市场有序经营,2012年1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天德签订了协议书,将市场的经营权发包给被上诉人王天德,并对市场经营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该市场无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是错误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龙凤区厂西摊区市场的经营范围,期限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该协议中虽然有关于环境标准等利益方面的约定,但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上诉人将该市场的经营管理权以附条件的方式交给被上诉人经营业,同时,该市场的经营权中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围绕市场的经营管理权产生的,该合同虽然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签订的,但协议的主要内容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仅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业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因此,本案的争议应当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大庆市龙凤区东光社区工作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向原告返还龙凤厂西摊区市场的经营权、管理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争议的大庆市龙凤区厂西市场,原为自发式、地摊式的市场。

2007年11月1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为创建国家卫生城的需要,达到全面规范露天市场经营秩序、综合治理露天市场经营环境的目的,按照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与王天柱开办的亿乏味隆超市进行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厂西摊区市场由亿客隆超市进行管理,管理期限为五年,市场经营范围为:东西距路3.5米,西至职工围墙,南到职工宿舍大门,北至距龙凤大街四米。

协议还对环境卫生、食品质量、交通管理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果亿客隆超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政府有权取缔市场。

2010年2月2日起,大庆市龙凤区东光街道办事处依据龙凤区政府的文件精神对各行政区内的安全市场和集贸市场监督权和管理权进行管理。

协议期满后,大庆市龙凤区东光街道办事处又与被告王天德签订协议书,期限为一年,在协议中约定厂西摊区市场继续由王天德管理经营,市场的摊床所有权归大庆市龙凤区东光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和维护的义务归王天德,同时在协议书中约定相应的环境治理、道路交通、垃圾处理、卫生清理等标准。

如果被告王天德的经营管理达不到上述标准,大庆市龙凤区东光街道输处随时予以取缔或收回经营权。

二份协议履行期间,争议厂西市场一直由二被告合作经营,二被告出资设立了全部的板房,并对市场进行了修缮,铺设供电照明和路面铺设,交纳相关的垃圾清运、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费用,雇佣保洁工负责日常清扫市场的卫生。

大庆市龙凤区东光街道办事处现更名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