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秀林申请执行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雷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802执625之一号
所属地区: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26公开日期:2017-03-22
当事人:李秀林,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雷金狮
案由:nan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2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林,女。

被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雷金狮,男。

关于李秀林申请执行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金星镁业有限公司、雷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审理中,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秀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运盐立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雷金狮位于盐湖区禹香苑西区×层东的房屋,房产证号为05×9、共有权证号:05×9-1予以查封。

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李秀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申请人李秀林与被执行人雷金狮现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秀林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雷金狮的房屋予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