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大道7号东方豪庭北1栋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兴,执行董事。
李承钟申请执行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钦州市国安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
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117号李承钟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