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广炉,务农。
上诉人叶传燎因与被上诉人游广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田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上诉人叶传燎依法送达了二审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3716元,逾期不如数交上诉费,按撤诉处理。
上诉人叶传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本案二审诉讼费,本院批准其缓交诉讼费。
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通知上诉人叶传燎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依法按撤诉处理。
上诉人叶传燎于2016年8月12日以家庭特殊、困难、没有经济收入等为由申请免缴诉讼费。
经查,上诉人叶传燎不符合法律规定免缴诉讼费的情形,属应缴纳而未邀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其申请免缴诉讼费未获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