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旭,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关于被执行人陈旭绑架罪一案,本院(2015)个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5日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