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南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顾燕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20民初14338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16公开日期:2016-11-22
当事人:上海南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顾燕华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4338号原告上海南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燕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燕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