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刘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502执2007号
所属地区:湖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04公开日期:2017-01-08
当事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刘芸
案由:nan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被执行人刘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022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芸(证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