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唐汉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1311民初3688号
所属地区:临沂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19公开日期:2016-11-30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唐汉瑞
案由:信用卡纠纷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6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品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义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资产处置中心经理。

被告:唐汉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被告唐汉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