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崔维涛,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白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住白山市浑江区鑫德西郡**号楼*单元****室。
身份证号220602198301060916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申请人崔维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维涛8689.10元公积金予以冻结。
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维涛8689.10元公积金予以冻结(单位帐号0101206、职工帐号0030697),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