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国信,农民。
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信在土地、房产、车辆管理机关均无相应登记,亦无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李国信属无财产可供执行。
应依法中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昌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