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昌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322执666号
所属地区:昌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15公开日期:2016-10-27
当事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信
案由:nan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国信,农民。

本院在执行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国信在土地、房产、车辆管理机关均无相应登记,亦无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李国信属无财产可供执行。

应依法中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昌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