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跃、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108财保3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8-05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马跃;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财保37号申请人:马跃,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丁锐、王志歌,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03183C。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已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被立案受理。

为保障仲裁的正常进行,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财产转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34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马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跃的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341.11元人民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