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丁锐、王志歌,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03183C。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已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被立案受理。
为保障仲裁的正常进行,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财产转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34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马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跃的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信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8341.11元人民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