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翁作林,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吴显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高明,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龙门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刘高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显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高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本金、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2月1日共计24454.34元(其中本金20773.60元、手续费3425.05元、利息39.80元,还款违约金215.89元)其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的事实详见下表。
信 用 卡 基本信息 信用卡卡号: 6259064438594831 主合同 构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申领时间: 2016年8月10日 申领人: 刘高明 信用卡额度: 50000元 违约条款: 1. 甲方(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
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 2. 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
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计算标准 透支 利息: 0.05%/日 还款 违约金: 按(每月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 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发放情况 分期产 品名称: 爱家分期 借款用途: 家庭自用消费 发放金额: 50000元 发放时间: 2016年8月19日 应还款期数: 60个月 记账日: 每月9日 应还本金: 833元/月(首期853元/月) 应付手续费: 83.3元/月(首期85.3元/月) 违约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1日) 应还本金: 20773.60元 利息: 39.80元 违约金: 元 手续费: 3425.05元 保全情况: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高明名下价值24454.34元或等值财产(保全费:264.5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原告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
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申请分期还款业务,原告向被告核发涉案信用卡后,被告作为领用人理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但被告未能依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