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荣,男,系该局局长。
2016年8月1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普国土资执罚字(2016)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1、董某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2、董某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普国土资执罚字(2016)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31日送达董某,法定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即2016年9月30日法定的起诉期届满,现法定的起诉期限未届满,该处罚决定书未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