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洋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虞盛桂。
委托代理人:文燕,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世纪东方嘉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印。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虞盛桂、被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依法可视为撤诉。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