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阳新航道教育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胡敏,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孙晶楠,系该校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诉被告沈阳新航道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