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青石桥村前洲。
法定代表人:俞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明治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邹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嵊州市八达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明治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嵊州市八达工具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