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金存,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王小云,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王云霞与被执行人王金存、王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596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存、王小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执行人王金存、王小云逾期不履行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王云霞有权以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小云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云江西街65号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土地证:瑞国用(2007)第1-72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存在瑞安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云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云江西街6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即2019年4月26日前)申请续行查封,因双方达成和解,故暂不予处置。
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
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王小云提出履行方案,并由案外人王光云(女,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瑞安市安阳街道湖滨花苑8幢402室)提供执行担保,后申请执行人与被��行人王小云达成和解。
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王云霞与被执行人王金存、王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金存、王小云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云霞案款1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王小云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支付,并同意其分期履行:1、被执行人王小云于2016年8月24日支付案款50万元(已支付),2017年3月13日前支付案款5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款1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案款10万元,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有案外人王光云提供执行担保,若被执行人王小云未按上述内容履行,则直接执行案外人王光云及其名下财产。
2、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第一期、第二期案款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王小云名下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云江西街65号房产的查封。
3、待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