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郑桂娟、丛志双、宋大伟、王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2426执372号
所属地区:安图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25公开日期:2016-11-22
当事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郑桂娟,丛志双,宋大伟,王松军
案由:nan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

代表人刘刚,主任。

被执行人郑桂娟,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丛志双,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宋大伟,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被执行人王松军,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桂娟、丛志双、宋大伟、王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安白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5000元。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