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茂炳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茂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05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