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锡斌与林有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会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1284民初783号之四
所属地区:四会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25公开日期:2017-06-15
当事人:郭锡斌,林有财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783号之四原告郭锡斌,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豪生,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有财,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郭锡斌诉被告林有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粤1284民初78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林有财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04)存款1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同时,对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物——郭燕倩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E型地下车库XXXX号汽车位一并予以解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