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熊朝刚。
委托代理人祝运琦,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委托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