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108民初3720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02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3720号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朝刚。

委托代理人祝运琦,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委托代理人李滨,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